1 / 12
文档名称: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doc

格式:doc   大小:58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11/10 文件大小:5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员)。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级别部门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孕产保健门诊用房212324儿童保健门诊用房333232妇女保健门诊用房151517医技科室用房181815行政管理用房444后勤保障用房999合计100100100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宜按照50平方米/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第十五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表2妇幼保健机构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310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60血液透析室(10床)400洁净病房(4床)300高压氧舱小型(1~2人)170中型(8~12人)400大型(18~20人)60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含辅助用房面积)。,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第十七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施。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和实****妇幼保健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妇幼保健机构分类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实****妇幼保健机构面积指标8~104注:学生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或实****的人数确定。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第四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