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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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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1/10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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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章 生态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基本原则与重点)本市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污染物削减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则,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制度,推进污水资源化进程,统筹城乡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水体生态功能。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本市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确定合理的人口和城市发展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布局,促进农业由生产功能向生态功能转变,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政府职责)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的水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第六条 (部门职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及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市政市容、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园林绿化、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第八条 (禁止超标和超总量排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九条 (地方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技术经济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第一十条(科学研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辖区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一十一条(市场机制)本市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市场化运作,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投资融资和运营机制,鼓励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参与解决水环境问题。第一十二条(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一十三条(功能区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一十四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中提出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蓟运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市水环境质量对生态用水的需求,统筹生态用水保障与水污染防治,编制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蓟运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一十五条(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编制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一十六条(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一十七条(规划执行的监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