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刑事诉讼证人作证概述
《法律辞典》对证人的解释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以自己的见闻和感知的具体事实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诉讼参与人。j 章喜为, 莫鸣. 湖南省农村社会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湖南社会科学,2006(4): 14-15
”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证据。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所形成的证人证言虽然必须通过查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由于它直接来源于犯罪的事实过程,因此具有重要的诉讼意义。
首先证人作证是证据合法性的需要。犯罪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而犯罪行为又往往是隐蔽进行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一般都不会亲见亲闻。因此,办案人员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证人证言则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证人不作证,证据就会缺少合法性和缺乏证明力。办案中有了证人证言,就能正确运用推理判断,案件真相就可能查明。
其次,证人作证是取得真凭实据的需要。证人目睹的犯罪事实,一般都能在记忆中保存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容易被自然力量破坏和犯罪者毁灭、隐匿,因此,证人作证对于准确查明案情、取得真凭实据,正确运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于故意作伪证,也可以进一步取得证据。
再次,证人作证是实现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需要。任何犯罪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受到刑事处罚。犯罪者为了逃避或减轻处罚,常常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无理抵犊狡辩,积极掩盖犯罪真实真相,甚至嫁祸于人。特别是在许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作证对于保护当事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作用也非同小可。
最后,证人作证是顺利开展刑事审判的需要。证据是迫使犯罪者认罪伏法的武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往往台对犯罪者尤其是翻供者形成较强的威慑力,促使其丢掉幻想,如实陈述,认罪伏法,这对于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作用明显,既可以增大刑事审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也可以促使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刑事证人因其对案情的知悉而不能被他人所代替,证人作证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活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拒证。即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行为。表现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存在证人拒证现象,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对突破案件,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无疑非常重要。由此,证人证言成为此类案件中运用的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但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实际困难,成为长期困扰公诉工作和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如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一项调查表明,2004年至2008年,该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先后到285家非公有制企业调查取证,有182家以种种借口消极对待、不予配合,%j张国臣.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难问题的若干思考[J]. 中国检察官,20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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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翻证。即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证人翻证,总体来说有两类,是对犯罪事实的翻证,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上对以前的陈述予以否认,另一类是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翻证,主要表现是诬赖侦查人员有逼证行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由犯罪的隐秘性所决定,司法机关能够获取的直接犯罪证据相对较少,证人证言往往成为决定案件性质和成败的关键证据。一旦证人翻证,对案件的办理影响很大。少数案件最终不能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侦查认定的事实、数额未能在起诉、审判环节认定,都与证人翻证有关。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证人特别是重要证人不出席法庭作证,不接受询问和质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非常普遍。如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的“宝马车撞人案”中,有10多位目击者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但在后来的调查中,那些“目击证人”却都不愿意出来作证,致使本应不难认定的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k张波, 董克勇.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J]. 滨州学院学报,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