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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1/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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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一、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入运营商的检查和指导。二、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有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足够能力。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具有防止病毒入侵以及电脑黑客攻击的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三、建立健全网站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网站维护人员三级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所有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四、不得擅自超出许可或备案的类别、项目、栏目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审批不从事电子公告(论坛)服务。互联网信息来源必须可靠、真实,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保证对于新建的网站必须做到先备案(ICP)后开通,并在网站开通后两日内报电信部门备案登记。如经查实有未备案仍然开通的网站域名,电信部门有权停止接入服务,并上报国家行政机关处罚。五、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不从事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或电信设施;。六、若发现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将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在网站上发布。七、若从事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子公告(论坛)服务,保证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八、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信息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单位法人代表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和电信部门。九、本单位保证: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中,服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