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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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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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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特定的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镇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主要是指包括“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2-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南区和西区中按城区模式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下列用地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六)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七)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而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八)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拆旧腾挪的用地。(九)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第四条纳入“三旧”改造的用地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原地改造的,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建新地块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三)在2006年快鸟卫星影像图(或2007年Spot5卫星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三旧”改造范畴:-3-(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第五条实施“三旧”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解放思想、尊重历史,规划先行、调整结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稳推进、整体升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二)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避免对文物造成破坏;总体开发强度合理,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及空间(预留比例不少于1/2);在控制片区整体容积率的前提下,鼓励增加公共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提高净地块的容积率。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城乡规划、财政、发展改革、法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农业、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林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4-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三旧”改造办)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从市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六个部门各抽调一名副科级干部作为市“三旧”改造办专职工作人员,集中跟进“三旧”改造各项工作。市“三旧”改造办承担以下职责:(一)审查上报项目是否属于“三旧”改造项目。(二)审批“三旧”改造方案。(三)指导各镇(区)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四)协调处理“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指导、监督“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五)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对镇(区)“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第七条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5-(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指导和审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