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前言《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九届2009第4次)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学习宣传并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编写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明学习手册》。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遵守执行。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映。编者2009年3月17日-1-目录第一章总则(1)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1)二、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和内容是什么(1)三、如何对集体决策进行问责(2)四、本办法确定的问责机关和承办机关分别是哪些(2)五、本办法确立的问责原则是什么(2)第二章问责情形(2)六、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2)七、在执行决策和部署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3)八、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3)九、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3)十、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4)十一、在接受监督过程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4)十二、在履行其他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5)第三章问责方式(5)十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5)-2-十四、问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6)十五、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6)十六、可以从轻和免于问责的情形有哪些(6)第四章问责程序(7)十七、问责线索来源有哪些(7)十八、如何启动问责程序(7)十九、承办机关有哪些职权(8)二十、被调查人有哪些配合调查的义务(8)二十一、承办机关是否有听取申辩的义务(8)二十二、问责案件的调查时限是多长?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9)二十三、如何作出问责决定(9)二十四、问责决定有哪些内容(9)二十五、问责决定和撤项决定如何送达(10)二十六、被问责人如何进行救济(10)二十七、救济程序如何启动(10)二十八、复核、复查决定如何作出(10)二十九、问责决定的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10)三十、调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11)三十一、问责情况是否要公开(11)三十二、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何处理(11)-3-第五章附则(12)三十三、参照执行的情形有哪些(12)三十四、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是谁(12)三十五、本办法何时开始生效(12)附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13)-4-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答: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同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了《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规定。二、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和内容是什么?答:本办法确定的问责对象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体是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本办法还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5-行办法》的精神一致。至于对各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已有明确规定。三、如何对集体决策进行问责?答:为防止利用集体讨论规避责任,同时为了对提出正确意见者提供保护,对于集体决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同时,对需问责的集体决策,除了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问责。四、本办法确定的问责机关和承办机关分别是哪些?答: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承办机关定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五、本办法确立的问责原则是什么?答:问责原则是问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普遍性要求,它贯穿于该项工作的始终。问责工作应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第二章问责情形-6-六、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答:对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6种: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超越权限擅自决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