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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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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doc.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1/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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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与朋友朱某相约吃饭,酒后,二人均选择去宾馆住宿,朱某开着借来的汽车,载着吴某达到宾馆后,各自开了两个房间休息。吴某在洗澡时听见朱某在走廊的吵架声,出来后发现朱某在与自己的另外两名女性朋友争吵,吴某觉得没面子,想到朱某平时的表现,不禁恼火,拉着朱某就争吵起来,并扇了朱某一个耳光,朱某看吴某情绪激动,并有殴打自己的意向,朱某向楼下跑去,吴某紧追在后,并未追上跑远的朱某,吴某捡起路边的石块,将朱某停在宾馆门口的汽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毁坏的损失达人民币6000余元。分歧意见:对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与朱某的争执并无正当理由,且吴某在公共环境下,对朱某借来的汽车进行破坏,是一种流氓行为,无事生非,构成寻衅滋事最。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有针对性地对朱某的车辆进行破坏,吴某并没有对朱某的车辆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仅仅是具有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是出于个人报复的心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且对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把是否犯罪动机是否出于流氓性质作为区分的标准。笔者认为,并不妥当。首先,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说,犯罪动机并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心理因素往往是最难把握的标准。第二,从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刑法并没有将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之一。第三,对于“流氓”的定性,什么是“流氓”,什么样的行为是“流氓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本身也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将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区分标准,恐怕很难让人信服。笔者认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的标准如下:1、犯罪客体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立法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虽然我们认识到犯罪客体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首要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要判断某一行为究竟侵犯的何种犯罪客体,也不是一件同意的事情。比如案例中,发生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究竟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还是公共秩序,既然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那么如何区分在什么情况下犯罪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共秩序呢,我们认为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判断的一个依据。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因为犯罪对象的不特定,就以为这不特定的财物出于不安全的状态下,随时有遭受侵犯的可能。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不特定人、不特定财物的所有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此,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当然是公共秩序。同时,笔者认为,不能把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作为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秩序的依据。换句话说,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未必侵犯了公共秩序,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也可能侵犯了公共秩序。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