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区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管线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进行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线工程系指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下同)、燃气、电力(含路灯,下同)、电信(含有线电视、军用光缆、各种信息传输管线,下同)以及其它位于地下的管线工程项目。第四条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路。第五条市区新区各类管线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除由政府投资建设外,鼓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参与新区各类管线建设。由政府或投资者投资建成的各类管线,可以出租或转让方式租售给需要使用管线的单位使用。市区旧城区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更新,下同),应与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改建、扩建、拓宽、维修,下同)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建设资金纳入旧城区改造或道路工程建设计划,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统一组织实施后再向管线使用单位收回建设资金或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租售给管线单位使用。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建设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第二章计划的协调平衡第六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道路和管线建设规划下发给各管线单位。市区城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下年度市区道路和管线建设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提出下年度的管线建设和道路修建计划,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组织实施。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第七条在市区城市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和管线工程建设,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各管线单位做好本单位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准备,如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建设,由修建城市道路单位按本《规定》第五条和规划要求同期预埋过路管井,修建地下管线综合管沟,避免道路建成后的重复开挖。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后的市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严禁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的,抢修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和交警等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紧急掘路手续。第九条除重点工程或抢修、抢建工程外,每年春节前后各15天内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主干道或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第十条市区城市道路、旧城区改造和防洪排涝等工程改建、扩建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管线权属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迁移、升降管线和检查井。第三章管线的敷设要求第十一条凡电信管线确需横穿车行道、广场等敷设的,一律采用顶管施工,禁止挖掘。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管线需横穿道路敷设的,原则上采用顶管施工,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顶管施工的,应严格审批后才能挖掘施工。经批准占用车行道横向和纵向敷设电信、电力电缆挖掘施工的,一律采用钢质套管加固,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