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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iris028 2019/11/12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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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11-03【生效日期】198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村庄。  第三条第三条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应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用地规定,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完善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依靠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抗震防震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乡(镇)、村规划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含附件)、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以及图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乡(镇)、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乡应编制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应以镇区为中心,乡总体规划应以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中心)和建设规划,集镇、村庄应编制建设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总体规划是指镇、村布点规划和相应的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其主要内容是: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可能性,确定乡(镇)、村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和用地规模,乡(镇)、村的位置,交通、电力、电讯线路走向,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生产用地的布局,分期建设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九条第九条建设规划是指具体实施总体规划的步骤、措施和项目,其主要内容是:具体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方案,确定各项近期建设项目的座标、标高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首先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并接受上级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集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建制镇、重要集镇的区分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