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刘天永/文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使认定和复审的难度大幅度增加。这也表明自2008年起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趋严格。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确定了企业研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并明晰了各指标的内涵及其测度方法。本文就《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变化要点进行解读。一、。《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是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是企业为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应占销售收入总额一定比例,近三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六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七是企业通过加权记分的方式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及成长性指标进行评定,须达到70分(不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植物新品种。该项知识产权或独占许可权利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与原规定相比,“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规定更有利于在中国营业的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由于内部管理模式及组织结构的差异,大部分外企通常根据不同的职能设置一系列的子公司,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而传统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则将生产和研发整合在同一家大型公司中,因此“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一度被认为会将不少外企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门之外。但实际上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法律或经济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企业还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因此,外企在中国设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