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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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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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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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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专项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车辆投入和更新、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实各项补贴、补偿等政策,并及时拨付有关费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综合开发,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二)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审定、质量信誉考核及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五)负责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成本增减价格联动机制。企业因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减少的收入,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将补偿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集数据,审核补偿金额,按季拨付。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道路交通通行条件、方便市民出行需要,充分论证调研,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适时调整公交线路,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交通、公安、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始末站、保修场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划拨供给。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