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自助行为导师:谭启平教授作者:杨湘君旗南政法瀵竭滞鏊譬咎蘩鬻中国·重庆吣晁脑二
中文摘要第—,,使得私力救济,特别是我国立法并未做出规定的自助行为对予‘复仇,’以及债权人使用私力救济实现其债权的认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当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社会,人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各种权利。但当今又是一个危机四伏、以侵权为常态的社会。因此以权利为席:位的民法,不仅要确定各种权利,还须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民事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部分。然而长期以来,大家往往只关注予公烈宓乃搅燃,一直处于一令被冷落、被忽视的境地。这种状况显然不能与自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相称。本文是以发挥自助行为在权利保护上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为宗旨。通过对自助行为概念的重新界定,历史沿革和存在价值的考察,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自助行为具体理论的探讨进而说明我国法律应当确认和规制自助行为,并最终建立自助行为制度,,依靠自身或借助其他私人的力量,保护自己受侵害权利的主动性行为。其次介绍了自助行为的历史沿革。包括其在萌芽阶段的表现:自助行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社会以‘‘血亲复乇ⅰ巴闯穑男问匠鱿值乃搅燃谩K后,国家产生了,自助行为体现在法律对于私力救济的规定当中。如法律步,私力救济逐渐向公力救济演进,,法律明文禁止私力救济。接着下来到了自助行为形成制度的阶段。近代以来,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手段再次兴起,受到许多国家民法的重视,自助行为也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分析历史可知,自助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是法律理性对待私力救济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所以有必要审视其存在的价值。为存在的必然性。自助行为源于人的本能;自助行为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自助行为具有效益优势。其次,阐述了自助行为的价值。公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主导手段,适用于权利保护的一般情况。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适用于公力救济无法有效保护权利的特殊情况。那种认为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关援助的义氛而在其他情况下自助行为实施人就无需申请国家机关的援自助行为不具价值,以及过分夸大它的价值衔K梢杂畔裙燃枚适用于—般嗫的观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澳门地区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敛了比较详细的考察,对于瑞士、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近制度也作了考察。比较各国立法可以得出结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自助行为加以了肯定。,。第四部分:,: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在法律许可的特殊情形中适用;必须依照法定的方法实施;,对自助行为实施人的事后义务做了探讨,认为在扣押财产和拘束人身的情况下自助行为实施人当然负有及时申请国家机助。最后论述了自助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实施自助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并履行了相应的事后义务即为合法的行为。基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自助行为实施人应对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自助行为实施人的行为有违构成要件或相应的事后义务之一的,应视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第五部分:,指出我国的自助行为缺乏成文法的规定,还处于司法实践的个案判例以及学术理论探讨的非正式状态,。构建自助行为制度是国家合理对待自助行为的选择;构建自助行为制度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构建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保证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构建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教育惩戒不法行为。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的自助行为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自助行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甀.,.琺琫..’。瑃瓸琖痶
...瓾甋瑃‘.’,;;
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种主动性、攻击性的书硎引言民法是一部权利法,它不仅宣告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的各种民事权利,而且建立起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