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谁动了我的选举权?——***选举程序正义与其现象小组成员邹燕平李悦许宏斯周文耿许廷湖黄柱铭林甜甜程序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8月26日实体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8月26日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一个事件的裁判,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8月26日定义和作用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 是法律的程序结构派生而来的一种伦理形态, 简言之, 程序之中的伦理。现实之中的程序正义是选举、诉讼以及立法、行政管理正当化的观念基础, 宪政民主体制的伦理内涵。反比:目标正义对于选举的候选人来说,期间如果去拉关系,贿选,利用各种资源把选民拉来。尽管最后当选,影响就越大,话语权越大,当然对社会的贡献也越大,但是你的危险也更大。就是达到了目标,整个过程也不能阳光化,无法示范给后人。对于选举中的选民来说,为了达到目标正义,选到他想选的那个人。而左右他人的想法,在乡镇选举都能出现两派选举。为自己的利益而做出一下不合法理的事情。所以,对理想主义者来说,不但理想必须是正义的,实施过程都必须是正义的、阳光化的,这才有示范意义和道德价值。程序正义的灵魂“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康德曾将上面这段话视为“绝对的道德命令”,也就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这一点,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选举程序正义的属性引自[ 英] 戴维·米勒: 《社会正义的原则》1、 平等即要求给与那些参与程序的人以应有的同等对待。首先是规则面前的人人平等, 反对任何人操纵程序规则做出的偏袒和专断之举; 其次是给予所有的要求以同样的认可, 避免在一些道德上相关的要求之间进行硬性的排队。比如某些情况之下抽签这种古老的方式可能比起排队更优越, 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原因就是它能使每一个人的要求都得到应有的考虑。2、准确即“即使裁决是显而易见的, 诉讼双方的声音也应当被倾听”, 这一古老的法律箴言不仅包括对诉讼双方及其要求的平等尊重, 而且把解释所有与裁决相关的信息看作是程序的一项重要的指标。公正的法律程序也必须是准确的法律程序, 那些过度简化的做法即使能够达到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等要求, 也会从根本上违背参加者对事实真相的强调。3、 公开也就是程序之中所使用的规则和标准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们来说, 必须是透明的, 并尽可能地向参加者们解释, 以便后者能够理解他们为什么得到或没有得到待裁决的利益。这样, 即使他们不喜欢程序的结果, 他们也能够设身处地地去考虑实施规则的环境, 懂得在这种环境中, 自己也会作出同样不妥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