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GJ—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受托人: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结算审核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进行结算审核。三、合同价款咨询费用根据双方协商为:1、基本费:按照受托方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基本审核费。2、效益费:审减率在5%以内的,不收取效益费;审减率在5%-10%之间的,按照审减额的5%收取效益费;审减率超过10%的,超出部分的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咨询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咨询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月日3合同订立地点:银川市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银川市湖滨西街65号邮政编码:750004邮政编码:750004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951-6730268传真:传真:0951-673025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湖滨支行帐号:帐号:240001409000075504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工作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咨询服务报酬总额。: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应在不影响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