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中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工商处字〔2015〕3001号 当事人:中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阳新云注册号:420000000013116营业场所: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经营范围: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以下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经批准参加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查: 2008年元月1日,当事人联合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后因职能调整,实际业务由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该公司因受保监会处罚,2011年由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替代其份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与武汉建筑安全技术咨询中心(另案处理)共同签订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成立“武汉市建设工程人意险共保体”。其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当事人(首席承保人),乙方:其他参与的相关保险公司(一般共同保险人),丙方:武汉建筑安全技术咨询中心(共保服务管理专人,以下简称咨询中心);2、甲乙双方为共同保险人,参加投保武汉市直管辖的建设工程人意险的企业为投保人;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18-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为被保险人;丙方为武汉市直管辖的建设工程人意保险提供安全专业技术服务;3、共保原则为: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密切配合,规范经营,比例分配,风险共担,费用分摊,利益均沾;4、当事人作为首席承保人,占总保额比例为12%,其他11家公司作为一般共同保险人,各占总保额比例为8%;5、由甲方代表共保体各方,统一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与投保人签署固定格式的保险单、统一向投保人出具甲方公司的保险费发票。甲方按共保协议的规定,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比例将当月保险费分别划入乙方账户,共保保费收入的税金及其它运营费由甲、乙双方自理;6、乙方需根据实收保费的5%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和出单费;甲乙双方均需按实收保费总额的25%分别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手续费。甲方协助丙方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7、甲方负责赔付项目的查勘、理赔工作,出现赔付情况,由甲乙双方按共保比例分摊;8、建立共保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共保会议,及时研究共保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三方还制定了《共保服务奖励与处罚的自律公约》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在咨询中心的领导和监督下执行,成立共保奖励和处罚执行小组,对共保体内不按制度执行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从而保证协议的顺利进行。共保体协议达成后,其成员基本固定。实际操作中,咨询中心为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唯一)投资设立。由于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咨询中心实际承担了武汉市城建安全管理站(武汉市建委下属事业单位)的部分职能和工作,负有对市政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管的职责。此后,在当事人处投保实际上成为了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咨询中心在其设在“武汉市市民之家”(2012年前在武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办公)的窗口,只对外公开当事人名称和账号;所有前来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的单位,必须到当事人处办理保险并由当事人出具《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签收单》,并经咨询中心盖章确认后,投保人方能到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手续。当事人在收到保费后,先按照约定比例将保费划拨至各共保公司;各共保公司按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的5%向当事人支付管理费和出单费,当事人对其开具“出单管理费”票据;共保体内其他保险公司按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支付给咨询中心的25%款项先汇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连同自己的25%一并汇给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对共保体内成员分别开具“保险代理费”发票;发生赔付时,由当事人负责查勘、理赔工作,确定赔付金额后,由共保体按共保比例分担。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为证:1、有关部门的转办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2、我局请示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竞争字[2014]175号文件、《立案表》,证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