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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贷人变更应及时撤销提取公积金冲还贷委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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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贷人变更应及时撤销提取公积金冲还贷委托.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1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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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贷人变更应及时撤销提取公积金冲还贷委托——上海一中院判决赵正茂诉建行石化支行、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归还贷款,主贷人变更后,贷款银行仍然从另一方的公积金账户内提取公积金用以集中冲还贷款,因原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的委托未办理终止手续,故银行之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案情原告赵正茂与被告王伟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6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滨海二村8号303室的房屋归王伟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6万元由赵正茂偿还1万元,王伟偿还5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正茂、王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简称建行石化支行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签署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简称《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款人由赵正茂变更为王伟,抵押物所有人变更为王伟。此后,赵正茂仍然偿还贷款至2008年7月止。2008年8月24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王伟名下,抵押人也登记为王伟。2007年1月9日,赵正茂和王伟共同向建行石化支行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手续,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委托建行石化支行从其公积金账户内提取公积金冲抵银行贷款,提取的方式为一次性还款法,即每年一次的集中冲贷方式。2009年4月17日,建行石化支行仍然从赵正茂的公积金账户扣款11180元用以冲抵上述房屋的公积金贷款本金。赵正茂知道上述情况后,要求两被告退还该款未果,遂起诉。裁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正茂与两被告及担保公司在2007年7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变更了借款人和抵押物所有人,但公积金借款人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原先还贷人的变更,主贷人变更后,并不妨害原先的还贷人可以继续还贷。事实上离婚后,赵正茂贷款偿还至2008年7月。建行石化支行基于赵正茂及王伟之前扣取公积金用以冲还贷的委托,在赵正茂未办理委托终止手续之前实施该扣款,不构成侵权,故建行石化支行不负有返还诉争款项的义务。本案中,相应的《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已经签订,抵押物的产权人已过户为王伟,建行石化支行与王伟的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已经签订,在赵正茂提出要求终止提取公积金冲贷委托的情况下,两被告应当协助赵正茂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终止委托书》手续。法院对赵正茂要求王伟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两被告协助赵正茂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手续,被告王伟返还赵正茂11180元。判决后,被告王伟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变更后,贷款银行从原主贷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余额用于冲还贷的行为是否违法。一、公积金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变更后可以免除还款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即借款人作为主贷人,而其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作为参贷人。共同借款人之间承担的是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