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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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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19/11/13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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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号:辽安监管三〔2013〕155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8-01点击数: 1815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并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简称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业务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六)定期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第六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具备3名以上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登记人员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泄露登记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章登记企业的职责第八条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一)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二)进口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进口货物到港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三)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四)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五)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第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登记中心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登记材料,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监督检查,其中填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三)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开展普查,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