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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学概论
第四十六讲
主讲教师:邵永生
第十一章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传染病及其特征
传染病是由病原生物侵入人体所引起的,并能传染给他人的疾病。
特征:传染性、流行性、季节性、地方性
(二)传染病立法的必要性
1、从传染病的危害看立法的必要性
2、从传染病防治的长期性看立法的必要性
(1)旧病尚未有效控制
(2)已控制的疾病卷土重来
(3)新病势头很猛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防治方针及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五)分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病种
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3、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二、传染病的预防
(一)针对传染源的措施
1、健康检查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菌种、毒种的管理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3、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的管理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二)针对传播途经的措施
1、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2、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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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学概论
第四十七讲
主讲教师: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