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报记者向贵平◆◆基本案情张某于2008年4月开办了兴盛家具厂,未去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李某于2008年9月开始到该厂上班。2009年6月15日下午2时左右,李某与工友抬一套沙发上车时,李某不慎从车上跌下。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当地医院,住院49天后康复出院。张某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其他相关费用未予给付。经协商未果,故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对李某的伤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给付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仲裁委受理后,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某的伤残程度予以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仲裁委审理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律师评析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周伯秋曾湘靖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案兴盛家具厂的业主张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工,应属非法用工。李某在家具厂上班期间受伤,张某应当承担其伤残待遇的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而不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非法用工单位或个人支付。  ·                  记一件充满挑战的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案成功代理(转载)·                  作者:林均 日期:2010年05月20日 20时38分·                          楼主作者:yanya88752发表日期:2010-1-711:01:23     只要执著追求,终会如愿以偿     ——     案情简介     家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乡将台村的农民工姚君成自2006年4月起,受朱建华招用,在其开办的采砂厂打工,从事驾驶装载机、挖掘机的工作。该砂厂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关川河巉口镇三十里铺窝窝店村,没有经过土地、水利、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2009年6月1日,姚君成驾驶挖掘机向另一员工朱海驾驶的汽车上装砂子,期间,因挖掘机出现故障,其停车后检查,发生机前某处黄油少了,便给车打黄油,朱海将汽车退向挖掘机的过程中,因未看清姚君成在车下,后退的汽车尾部撞击姚君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介入调查,对肇事人朱海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死者家属就姚君成死亡赔偿事宜同朱建华存在重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009年6月28日,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宋永强律师接受被害人姚君成父亲姚发仁的委托,代理其处理与赔偿有关法律事务,包括代理仲裁、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代理人初步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是一起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案件。而在目前的律师实务和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几乎全是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索赔的,最终的赔偿额较低,如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