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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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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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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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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发展优质客户,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齐鲁银行为解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申请人”)按揭还款期间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以按揭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在约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之内循环发放的具有明确用途的贷款。第三条循环贷款仅限用于企业合法的生产或经营,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第四条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二、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三、实际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四、原则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级(含)以上,信贷风险双重评级1-4级;五、已在齐鲁银行办理法人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六、符合齐鲁银行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循环贷款抵押房产的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抵押房产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和标准厂房。第六条本办法适用的按揭房产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以齐鲁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用途的一手房产;二、具备房产证和土地证,坐落土地为国有出让性质;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较为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一定的升值潜力。第七条下列房产不能办理循环贷款业务:一、权属有争议的房产;二、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三、被查封、扣押、监管、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四、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房产;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第三章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的规定第八条循环贷款额度循环贷款额度要在衡量抵押房产价值、评估企业经营情况、测算企业现金流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循环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50%,且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抵押房产价值根据交易价格确定,不必再作评估,双方以《抵押物价值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发现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可以要求申请人委托齐鲁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产价值以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较低者为准。在贷款期间,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任意时点循环贷款余额与按揭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第九条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到期日与按揭贷款到期日一致。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循环贷款期限不超过额度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条贷款利率循环贷款利率按照齐鲁银行贷款定价实施意见予以确定。原按揭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需要通过阶段性担保归还原按揭贷款解除抵押的,新发放按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原按揭贷款已具备抵押登记条件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将原按揭贷款纳入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管理,按揭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四章循环贷款的业务流程第十一条调查审批申请人向齐鲁银行提出循环贷款业务申请,经办行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