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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19/11/1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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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证明责任的倒置摘要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证明责任制度,应明确证明责任对应的是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而不似举证责任那般有实质和形式之分,只要一提证明责任必是指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我国理论界绝对主流观点是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上的基本原则作为分配原则,这一前提下,证明责任倒置需要立法做出规范,使得法官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事实,从而更准确冇效地指导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梳理性规定作者简介:徐颠真,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28-02证明责任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其价值内核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但如果不清楚证明责任概念及相关的问题,就难以实现科学合理的分配。一、证明责任的内涵不论学理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证明责任的称谓,人们更多的是使用“举证责任”一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人们首先想到的也是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着手探讨证明责任倒置之际,我们先梳理一下证明责任是何含义,为什么责任要这样分配等。证明责任过去多被称为“立证责任”、“举证责任”,近年來一般使用“证明责任”。通常认为,证明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说服、证明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确定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负担;二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证据责任,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要解决作为裁判基础的重要案件爭实未能得到证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产生的不利的裁判结果。脾因此实践中证明责任无实质和形式之分,只要一提证明责任必是指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豎1•客观证明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德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廷的观点,构成“真伪不明”条件为原告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也提出对立主张、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所有程序许可证明手段已穷尽。鎌正是由于在民事诉讼屮实际存在这样的状态,才有了证明责任的实质性问题——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2•证明责任的规定不是关于证明的规定,而是关于“没有证明”的规定。诉讼中,证明责任不会发生适用的问题,因为事实是否真伪不明并不清楚,只有在市理完结时,证明责任才表现出来。豐法官在诉讼中对双方所主张的证据都要斟酌,一旦出现不能对某事实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时,就存在谁因此承担败诉结果的问题,此时也才存在证明责任。3、法官运用证明责任裁判时须保障已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现代民事诉讼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为特征,我国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强调。働法院以证明责任为由让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时,要已依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为前提。如,尽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若当事人及莫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举证不足为由判其败诉。二、证明责任“倒置”的参照标准明确了证明责任的特定内涵Z后,接下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明责任“正置”而言。“正置”即按照通常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來分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