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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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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ppt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14 文件大小:7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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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8沈阳与我们息息相关的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始议于20世纪之初。清末宣统年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中华民国成立后曾制定过《所得税条例》,但未真正实行。1936年7月国民政府正式发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仍保留了所得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真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简介★1993年底进行的税制改革将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52号发布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个人所得税状况:★收入比重较低★劫富济贫的理想与劫贫济富的现实★征管难度较大★分类所得税制★列举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年所得12万元自主申报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类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分类类别: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惯性居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临时离境、居住满1年)★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劳动分红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工资、薪金所得★ 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购房差价收入:自2007年2月8日起,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工资、薪金所得★ 旅游等营销业绩奖励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将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工资、薪金所得★ 免税项目:(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