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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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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11/1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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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批复》(川劳社办〔2009〕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保。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第五条县新农保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新农保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承担管理、经办、组织实施和审核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县新农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核定和安排新农保工作经费预算。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暂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八条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财政对按年缴费年限和一定的补缴年限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或2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3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5元;个人缴费4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0元;个人缴费500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5元。财政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县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年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第九条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的前提下,本人不缴费,也不补缴,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对农村重度残疾(精神、智力残疾一至四级,其他类别残疾一至二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