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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ssmppp 2019/11/15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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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节税新策略企业所得税节税新策略主讲李秀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尽量少缴应该缴纳的税款!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是最好的节税策略!危机形势下节省所得税支出的意义。有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期20年,注册资本100万。前十年每年盈利10万,十年共计盈利100万元,共缴纳所得税25万,后十年每年亏损10万,累计亏损100万元,在过去的20年里,企业实际上没有盈利也没有亏损,不应该缴纳所得税。但是,从所得税的管理上,人为地把企业经营期分成若干年,前10年缴了25万所得税,后十年赔了100万,不用交税,综合起来把本亏进去25万,这就违背了所得税对于所得额征税的原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我国税法只允许亏损后转弥补,不允许亏损前转弥补!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 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 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企业所得税的节税策略第一部分:视同销售行为的节税策略第二部分:收入确认的节税策略第三部分:税前扣除的节税策略第四部分:充分利用稅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例如:《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J111号);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再如,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中程序性的规定。第一部分:视同销售行为的节税策略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节税策略:纳税调整减少!)新税法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者分公司,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J828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外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国税发[2006]31号(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