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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11/1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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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思考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思考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它的功能又直接关连民族的兴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先后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法律意识,对中等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为基本特征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实施了20年。20年来,中国走上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社会生活发生巨变,由此也给中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带来新的变化。而这部婚姻法所存在的调整范围较窄、制度欠缺、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也随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要求日益提高而逐一显现出来。修改现行婚姻法,已成必然。作为法学研究工作者,我由衷地希望,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即立法体系完整和科学,反映时代进步的精神和中华民族应有的文明特色,对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有明确的规范和导向的作用,为执法机关提供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经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讨论,国内的法学专家们对中国婚姻法的修改提供了专家建议稿。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将婚姻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以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该法的具体制度应当与民法的规范相协调。第三,婚姻家庭法应当填补立法的空白,完善结婚制度,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补充家庭领域的具体制度,补充离婚制度的条款,增加对一国两制下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调整规范。第四,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抚养,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中国婚姻法,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尤其是对结婚制度、夫妻人身权制度、夫妻财产权制度和离婚制度的修改,已成为热点问题。结婚关于结婚制度。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结婚制度的立法宗旨,应当是确实保证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有效地维护一夫一妻制,建立健康、文明的婚姻关系。因此,在结婚条件方面,首先应当引入“婚姻行为能力”的概念,明确规定已达法定婚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才具备婚姻行为能力。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申请结婚者的范围,即未婚者,丧偶者,离婚者。再次,对结婚的禁止情形的规定应反映现代社会对保障公民健康权的要求。关于结婚程序,婚姻家庭法应当有如下新的规定:第一,为了提高公民对结婚行为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意识,立法中应明确授权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举行结婚仪式。第二,为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应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但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偏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基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第三,为防止干涉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发生,应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不适用代理”。第四,应当设立结婚公告制度,以体现结婚行为的公示性和合法的社会监督。婚姻家庭法在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时,应当规定下列内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