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借力刑诉法修改 探索法律监督新机制.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借力刑诉法修改 探索法律监督新机制.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6/1/1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借力刑诉法修改 探索法律监督新机制.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借力刑诉法修改探索法律监督新机制摘要:刑诉法修改,加大了检察机关在侦查、审判等司法过程中监督的权力,如何更好借力刑诉法修改,建立法律监督的机制,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本文在法律监督方面做些理论上的探讨。关键词:法律监督;机制一、刑诉法修改前司法监督现状及改革探索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因此,我国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法律监督权,在这种法律监督权分配格局下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效果如何?毋庸讳言,不尽如人意。在理论研究方面,多停留在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层面上,或者仅就法律监督机制的某一具体缺陷提出修补、完善的意见,虽然人们也认识到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存在着政治体制上的原因,但不少人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能解决,而忽略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所具有的优越性,其实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本身也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且更符合中国的现实。二、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到法律监督部分内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较大幅度地增强了司法监督权。第一,增强了检察机关对侵犯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监督权。第55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171条规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等。第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监督。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三,增强了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权。第240条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对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实行同步监督。根据第255条、256条及262条,对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由过去的事后监督改变为同步监督、事前监督。第五,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权。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等等。三、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主要体现在对于法律监督权各项权能的完备和细化、监督客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存在空白和模糊。原因在于宪法、法律虽然对法律监督主体的基本职权作了的规定,但由于根本法和基本法受其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作出具体明细的规定;而对于法律监督客体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由于法律监督主体权限的不完备和不具体,法律监督客体的相应义务和责任随之也出现欠缺,另一方面,虽然在有的法律虽然赋予了法律监督主体某项监督权力,但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而未规定法律监督客体的相应义务和责任,导致监督缺乏刚性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