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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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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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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四)信令点编码1、;2、。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的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第二章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第十一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十二条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范围,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码号申请人提出码号资源使用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所附目录中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