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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绥化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基建工作情况汇报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或基建处处长定期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并要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工会和总务处2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纪监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第九条基建处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相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不得擅自决策。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基建处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基建处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第十一条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负责前期手续的经办人须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3能够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案。第十二条基建处主管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须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以及《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厅)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基建处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学校招标办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必须要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