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 总则 42. 适用范围 43. 检查验收依据 44. 检查验收程序 4 基本要求 4 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4 自检 5 初检 5 预检 5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预检 5 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预检 5 验收 6 核查确认 6 市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6 市级汇总成果 6 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成果 65. 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6 县级调查成果 6 农村土地调查 6 外业成果 6 图件成果 6 数据成果 7 文字报告 7 数据库系统及其他资料 7 城镇土地调查 7 外业成果 7 图件成果 8 数据成果 8 文字报告 8 数据库系统及其他资料 8 市级调查成果 8 市级汇总成果 8 农村土地调查汇总 8 图件成果 8 数据成果 9 文字报告 9 数据库系统及其他资料 9 城镇土地调查汇总 9 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成果 96. 县级土地调查成果自检与初检方法和质量评价标准 97. 县级土地调查成果预检质量评价标准 9 农村土地调查(100分) 10 总体技术与成果完整性检查(4分) 10 地类一致性检查(4分) 10 外业成果检查(39分) 10 内业成果检查(53分) 11 预检报告 15 城镇土地调查(100分) 15 总体技术与成果完整性检查(4分) 15 控制测量成果检查(22分) 16 地籍图测量成果检查(33分) 16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19分) 17 内业成果检查(22分) 17 预检报告 188. 市级调查成果检查质量评价标准 18 市级汇总成果(100分) 18 农村土地调查(81分) 18 图件成果(17分) 18 数据成果(20分) 19 文字报告(40分) 20 数据库系统及其他资料(4分) 20 城镇土地调查(19分) 21 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成果(100分) 219. 分值计算方法 2110. 验收 22 县级土地调查成果验收 22 市级土地调查成果验收 22总则为了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特制定《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本《检查验收办法》中所称的调查成果均指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十二)《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基本要求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是检查验收主体。各级检查的全过程应有规范的记录,包括质量记录、问题处理以及质量评价、结论意见等。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分为自检、初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自检,市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初检,省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预检、验收,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对县级成果进行核查确认。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用地统计调查等成果进行自检。外业检查图幅数不应少于总图幅数的50%;农村土地调查的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以及城镇土地调查的地籍要素、地物要素、权属调查等成果的检查量应不少于总量的5%。对全部成果应进行内业检查。初检县级土地调查成果按全部调查成果或分项调查成果(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项用地统计调查等)向市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申请初检。市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县级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初检。外业检查图幅数不应少于总图幅数的10%;农村土地调查的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以及城镇土地调查的地籍要素、地物要素、权属调查等成果的检查量应不少于总量的1%。对全部成果应进行内业检查。预检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经市级初检合格后,按全部土地调查成果或分项调查成果(农村土地调查与基本农田调查和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与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