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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职务侵占案的分析报告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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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职务侵占案的分析报告论文.doc

上传人:w3332654 2016/1/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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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浅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职务侵占案的分析报告TheDeterminationoftheCrimeofOfficialEmbezzlement—:指导教师:王成王敏(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形成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97年《刑法》颁布前,《刑法》并没有对这一罪名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各种类型企业的快速发展,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例日益增多,为使这类案件得到合理的解决,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常态的罪名被规定在了1997年《刑法》中。现行《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的这一规定虽也较为明确,但是在关于本罪的具体案件处理中,有一些问题仍然存有一定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对象的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解释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一罪名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案例“李某职务侵占案”;第二部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第三部分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有关本罪犯罪对象的问题,第二个是有关犯罪主体范围的争议,第三个是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解释;第四部分是主体部分,通过引入与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学理论,在阐释争议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认同的观点及理由,为正确的处理案件提供理论支撑。笔者认为,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其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其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这类人员是否与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没有影响的;最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司、1企业财物的权力,或者因执行职务而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的便利。第五部分是案件的结论,将前面的法理分析与案例的实际情况比对,对案件中实际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得出笔者对本案判决的看法,并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进行反思。关键词: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职务便利;犯罪对象2AbstractTheformationofthecrimeofofficialembezzlementhaveaprocessfromscratchin"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wasfoundedtothe1997when"theCriminallaw"waspromulgated,,especially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varioustypesofthe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