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修订)yj.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修订)yj.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6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修订)yj.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觅法网】法律法规>法规导航>地方法规>安徽省>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名称】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颁布日期】2004-06-26【实施日期】1996-09-01【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三、将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给予补偿。每年补偿标准按该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至使用期满。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原使用者。”删去。四、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删去。1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