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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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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11/1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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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服务要求,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第三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第四条纳税服务坚持依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国税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国税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包括: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服务场所,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窗口,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应当按照“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职责和服务标准,建立高效简洁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一节宣传服务第七条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做好面向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广泛、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告知纳税义务。以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征纳沟通渠道为宣传重点,不断丰富税法宣传内容。第八条国税机关应当不断优化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办税服务窗口单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国税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外部新闻媒体的各自宣传优势,开展全方位信息宣传服务。第九条国税机关应当定期开展纳税人税法宣传需求调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宣传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税法宣传需求分析和快速响应机制。第十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法宣传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考虑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分类宣传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国税网站、短信平台、网络、税务中介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也可利用税务中介对纳税人进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宣传服务需求,分级分类编写税收常识、政策解读、办税指引、税案警示等税法宣传材料,免费提供给纳税人。编印的税法宣传资料均应当在国税网站上同步发布。第十二条国税机关应当注重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法宣传中的作用,利用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第十三条国税机关应当积极推进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机构以及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网站、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税法宣传。第二节咨询服务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上门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短信咨询、传真咨询、信函咨询等各种咨询方式,并将各种咨询渠道告知纳税人,方便纳税人选择适用。对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在办税场所设置咨询辅导室,由业务主管领导、税种管理专家、税收管理员等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第十五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及时准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运行机制,规范各类咨询方式的受理、转办、答复、公开和维护机制。第十六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和限时回复承诺制,答复纳税咨询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准确及时。第十七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登记制度,纳税咨询服务记录应当定期整理,妥善保管。第十八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定期编写咨询情况分析通报,分析咨询问题,提高咨询服务质量。第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成立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建立纳税指南库分级维护机制,负责纳税指南的编写和更新。税务咨询人员要以纳税指南库为依托,提高咨询答复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二十条县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培训机制,就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以及表证单书的使用等内容对纳税人分级分类开展培训。第二十一条重点税源企业的培训按照“谁监控、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也可利用税务中介进行联合培训。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培训分为定期、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培训方式适用于查账征收户,不定期培训方式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和因税收政策变化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次数等情况登记在册。第三节办税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完善办税服务功能,提供全程服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