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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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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11/16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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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 10月 31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l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并提供保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放核查验制度。  第二章户籍所在地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之前,应凭其身份、婚姻的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发证机关在接到成年流动人口的有关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当日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计划外生育未处理完毕的。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将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孕(环)检证明及时寄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外出务工就业卡)时,须出示《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卡片和档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及时收集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保持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  第十二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了解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返回参加孕(环)情检查。  已婚育龄妇女连续6个月以上未寄回孕(环)检证明的,应按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