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工会经审工作条例工会经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以下简称经审)工作,规范工会经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经审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经审监督制度。第三条工会经审工作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中国工会经审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经审监督。第四条工会经审会承担工会经审职责,采取年度审查与阶段审查、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五条工会经审遵循依法经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第六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工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经审人员审查,不得打击报复工会经审人员。第七条经审人员在经审过程中,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第二章经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第九条经审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经审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经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第十二条工会经审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查职责时,实行增补制。第十三条经审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第十四条经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经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第十五条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聘请具有经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经审员参与经审工作。第三章经审职责第十六条经审会对工会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六)对外投资情况;(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经审的有关事项。第十七条经审会应当在经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经审,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经审结果。第十八条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经审工作。第四章经审权限第十九条经审会有权要求工会财务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第二十条经审会有权审查工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