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中“相同”的理解及研究.doc

格式:doc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中“相同”的理解及研究.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6/1/1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中“相同”的理解及研究.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页脚1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中“相同”的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何理解这里的“相同”,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相同”的含义,理论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相同”是指两个商标的内容和形式的完全相同。如果假冒的是文字商标,则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假冒的图形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图形完全一样;假冒组合商标的和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结合体完全相同。[1]这种观点可以称为狭义说。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相同”除了指两个商标完全相同之外,还包括“基本相同”的情形;“基本相同”介于“完全相同”和“近似”之间。界定“基本相同”的标准是“足以造成误认”。所以说,“基本相同”既不像相同的两个商标之间那样在内容和外形上完全一致,也不像“近似”的商标之间比较而言视觉上存在较明显差异。有论者还提出了“足以造成误认”的五条标准:(1)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标准;(2)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为标准;(3)以隔离观察为标准;(4)以整体观察为标准;(5)以商标主要部分观察为标准。[2]如何界定“相同”的含义和范围、如何区别“相同”和“近似”,事实上一直是棘手的难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颁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为解决刑事司法实践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页眉..页脚1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上述《意见》和《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基本上采取了广义说的立场,但是有关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下面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相同”的含义进行分析。一、判断“相同”商标的基础范畴判断两个商标相同与否,涉及两对基础范畴。只有在这两对基础范畴的意义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正确界定“相同”的含义和范围。(一)客观认识和客观事实认识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和客观存在相符的认识是客观认识。人的认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对客观世界的客观认识。但事实上,人的认识总是一个运动、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无限向前推进的过程。任何具体条件下的认识都是有限的、相对的。刑法中作为规范性构成要件的因素,包含人们(行为人、一般人和司法人员)的主观评价和认识在内,这种因素理所当然就未必是客观事实的完全反映。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两个商标会导致相当的公众认为两者相同,即使两个商标间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认识论的角度也应当认为两者“相同”。比如说,凤凰牌自行车注册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数做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颜色和尺寸结构等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又完全相同。虽然这种假冒的商标和注册商标在客观事实上是不同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消费者一般都难以发现两者的不同,因此,就主观认识来说,认为两者相同是妥当的。但是,由于刑法适用的普遍性,就单个的消费者的主观认识不足以认定“相同”页眉..页脚1属性的存在,而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人群持统一认识,刑法规制才能获得认同。也正是因为一般性主观认识中两者是相同的,才导致侵犯商标专用权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刑法必须加以调整。所以说,刑法规范中的“相同”,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相同”,而是事实上在一般认识中的“相同”。(二)相关公众和特定主体相关公众是指在通常市场条件下作出商标相同与否判断的人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1999年9月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提到:“相关公众”至少应包括:(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和潜在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特定主体是指置身于现实市场之外具有高于一般认识主体的特殊技能或具备特别条件鉴别商标相同与否的人群,包括商标专业技术人员、商标行政审查人员、商标司法审查人员等等。相关公众和特定主体由于本身具备的知识经验和认定商标的具体条件不同,因此,对商标相同与否的认识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仍以上面所述的凤凰牌自行车注册商标为例,普通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