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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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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11/17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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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管理工作,并按照授权范围,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违反部分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人民政府、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进程。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每年5月9日至16日和10月9日至16日为廊坊市“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爱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投诉。第八条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布局、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十二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三)火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汽车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五)城市内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六)城市内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七)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八)城市内绿地由绿地管理人负责;(九)城市内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十)城市内铁路沿线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