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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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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11/17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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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南昌高新区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索引号:A001-007-20111202-9810主题分类:名发布机构:市工信委生成日期:2011年12月02日称:南昌高新区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做大做强,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进区,坚持引进跨国公司与培育本土骨干企业并举,推动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自主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从事向境内外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外包的企业,其中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企业、业务流程外包(BPO)企业、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企业。1、ITO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长期合同,为客户提供IT外包业务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外包、软件测试外包、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项目咨询、教育、培训,软件项目监理、数据加工、网络服务等;~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2、BPO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长期合同,承接客户的一些重复性的非核心和核心业务流程外包(BPO),提供相应低成本、高质量服务。包括人力资源、采购、财会、客户中心、呼叫中心、后勤、研发、营销、工厂运作、培训等。3、KPO是指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三)本办法所指的软件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新入驻南昌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区且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南昌高新区并获认定的软件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南昌高新区内新增投资、新增办公场地、新增税收、新增员工的软件及服务外包项目。(四)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新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投资;老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新企业年上交税收或老企业比上年度新增上交税收50万元及以上;新企业开业一年内员工人数50人及以上或老企业一年内新增员工50人及以上。~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ment[U1]:地方税收留成比例公且经营业务系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新企业第一年南昌高新区给予房租方洽谈确定,未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定的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不得享受补贴所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他用、退租、转借等情形),则须全额退回所得~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第二条入区企业必须从事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生产、培训和服务,且在南昌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在南昌高新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经营管理无违法行为。第三条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三年内由南昌高新区财政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南昌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老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税收比上年增加50万元以上,上交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属南昌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部门100%给予奖励。第四条入驻南昌高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高新区内租房生产办和物管费全额补贴,第二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80%,第三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60%,第四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40%,第五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20%。老企业以上年面积为基准(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准),新增租用面积参照上述标准补贴。企业所需面积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协商确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房屋租金和物管费价格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与出租优惠政策。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补贴款。第五条新企业在正式运营第一年内从业人员达到100人规模以上的(呼叫中心企业150人规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老企业在上年基础上,新增人员达100人,参照本条奖励。~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专业好文档为您搜集整理~谢谢使用~第六条区内人才实训机构正式运营两年内累计培训人员首次达到1000人规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第七条对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的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由南昌高新区报市人事局认定后确认,下同),在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其优先安排。第八条对新入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高级架构师、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由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由南昌高新区财政按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级返还南昌高新区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为期3年。第九条对新入驻南昌高新区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平台运营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