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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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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11/17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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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附1: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五、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及拒绝、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侮辱、殴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2: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7月13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村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凡是乡村规划、居民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所有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及不同规模的村庄及其所辖范围。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规定设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在乡村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第二章乡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所有的乡村都必须编制规划,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下达的用地指标,安排乡村建设用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第八条乡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县域规划、县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总体规划确定乡村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乡、村分级制定,具体安排乡村的各项建设。第九条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条乡(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乡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乡村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土建总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选址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设计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设计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和公用设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按本条例第十二条权限规定报批。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按土地管理权限和批报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