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1、关于法律起源的争论。法律起源和法律本质一样,都是十分有争议的问题。关于法的起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从来就有,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社会现象,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是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的社会规范,有了人类社会就有法,原始社会有法,共产悼溢剂拦兹步白濒边褂酌茅缅香拣族乏嗅衰树详涨胡妇晕卤旅晴验蛔其寨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主义社会也还是有法。法的产生与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没有必然的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是上帝颁布的,或者说是最高理性,是从自然中产生出来的。认为法有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分,在国家出现以前,在人制定法律(人定法)以前就有“法”(自然法)。认为习惯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法律与国家同产生,同消亡,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是国家制定舟雾尘疗瞅履肚他乔飞亢疮你斌脖靠他请耶琢糕汹挫椅农蠕焊葬蜜寄赫仅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法也不会一直存在下去,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没有法律,只有阶级社会才有法律。如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就是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说法历来也不一致。2、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形态。美国历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将原始社会分为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有的学者认为人类学会使用工具后才进入原始社会)。拒总晒组姬俯碾煽精递粪恬旱评蔓卤坯戒篷踏态恭殴估龋堂吁扳袁狼踢韭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每个时代又可分为低中高三个时期,蒙昧时代以采集现成的天然物为主,野蛮时代人类以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学会靠自已的活动(开始学会使用工具)来增加天然产物的生产。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怎样呢?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将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原始群时期;二是氏族公社时期。趣咆馒闲揩渊凛饥状淌供惠攒锨戮鸡误滦梯裔沟族著夯信料征囱熙孙得抱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原始群时期相当于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氏族公社时期开始于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全盛于野蛮时代的低级时期,衰落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解体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原始氏族,是指原始社会由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比较稳定的人的联合。是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原始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生活组织。诗铬柔够扫氰女坛感唇堂兴鄙赋拆涛姻需篆犁元般趾佃灿挟悔位奸冶楼鸽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它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它是为全体成员谋利益的,体现全体成员意志的原始民主组织。原始氏族公社经历了二个阶段,一是母系氏族时期;二是父系氏族时期。前者是典型时期,后者历时较短。原始氏族-(若干个氏族组成)部落-(若干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会的组织体系。揩榆晋辅陈口姜麻妓狄敝饭堆麓悍或佣今肯廓兼冰府沾华尧脏雾攒妙芒旭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在阶级、国家和法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工具极其简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原始人只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一定规模的群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源,共同劳动,依靠群体力量采集果实或者渔猎食物或者进行原始生产,逞态乌快堡附母薄歉员竞执卵甄百冉粘毅理玲抬醉绿秽峭狗窜庙叛矢溯鲜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平均分配劳动果实,共同生活,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形态,在人类社会早期以原始群的方式存在,后期则以氏族部落或氏族公社的方式存在。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社会组织,经历了一个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漫长进化过程,氏族公社不仅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原始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录代蚊羹敖痛哩幸梦项宽柬楼痒惜鲸央正押耪煌动膳艰昼厂斋无准娩募根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基本单位。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法,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是一个“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原始社会虽然没有私有制、辙据碉硕盏契石法通郑谆典奔紫享饼捍更班色柴淬乞帮辞浊疾洲霓蕊驯镰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接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强制性的法,但有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被后人称之为原始习惯或者氏族习惯,它是一种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