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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同名453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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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同名45325).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11/1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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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同名4532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知识点: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成立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 ,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教材举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三)留置权的效力 (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物的范围。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例如,甲为乙保管一批钢材,乙前来提取时拒付保管费,甲所留置的钢材价值应相当于保管费,而不得就所有钢材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