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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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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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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12-1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第1条交通部为办理台湾区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新建工程计划之研究、规划设计及工程施工等有关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简称本局)。第2条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一、国道网之长程规划、发展、相关工程设施及交通控制系统之规划等事项。二、国道新建工程之测量、调查、土木、机电、景观等设计、施工及预算编拟等事项。三、国道新建工程之发包、订约、厂商管理、工程物料采购供应,工程进度及预算之控制等事项。四、用地征收相关之地籍调查、测量、估价、协调、拆迁、补偿、公共设施及产权管理等事项。五、工程品质之控制与保证、材料试验、督导工地安全及环境维护等事项。六、其他上级机关交办工程事项。第3条本局设下列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一、规划组。二、设施组。三、设计组。四、管理组。五、工务组。六、用地组。第4条本局设行政室,掌理文书、庶务、出纳、印信、公共关系、法务、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第5条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第6条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书、副总工程司、计划工程司、组长、室主任、副组长、主任工程司、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科长、秘书、正工程司、分析师、副工程司、专员、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设计员、材料管理员、助理工程员、绘图员、材料员、资料员、办事员、书记。第7条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长、专员、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8条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长、专员、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记、会计及统计事项。第9条本局得视业务需要,置顾问十人至十四人,由专家或有关机关人员兼任,协助办理工程技术与管理及法律问题等事项。第10条本局得视工程施工需要,设立工程处,各工程处置处长、副处长、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课长、副工程司、专员、帮工程司、课员、工程员、材料管理员、监工员、材料员、办事员、书记。各工程处设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办事员。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分别办理各该工程处人事管理、岁计、会计、统计、政风事项。各工程处得视业务需要,设立材料试验所、测量队、工务段(所);材料试验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测量队置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工务段(所)置段长(主任)一人、副段长(副主任)一人,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员,均由工程处所定员额内派充之。各工程处,由本局层报行政院核定设立。第11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编制表(核定本)│├─────┬─────┬─────┬────────────┤│职称│官等│员额│备注│├─────┼─────┼─────┼────────────┤│局长│简派│一││├─────┼─────┼─────┼────────────┤│副局长│简派│三││├─────┼─────┼─────┼────────────┤│总工程司│简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