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颁布日期:2016-01-25 执行日期:2016-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第九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认定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第十五条 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