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死刑标准的把握“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在死刑适用中,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需要刑事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参照死刑案件的先例判决,在综合全案情节尤其是考虑从重或从轻情节在整个案件情节中的地位、人民群众的反响强烈程度、社会治安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适用死刑、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断,确保死刑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简要案情及裁判情况梳理 2009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在邻居金某家中喝酒时,因琐事与金发生争执并互殴,金还言语威胁叶,被旁人劝开后叶即离开。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叶某在金家门口再次遇见金时,即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戳金的腹部,致金某轻伤。同年4月17日叶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为与金某商谈赔偿一事,与金某、王某、李某等6人在一排档摊吃夜宵。因王某提及叶以前服刑之事,引起叶的反感,两人发生争执,叶拿起一旁的啤酒瓶敲碎后欲砸王时被旁人劝阻,叶声称要王等着,随即离开。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叶某手持尖刀返回排档摊,对王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叶某经亲友规劝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刀刺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叶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酒后持刀伤人,致人死亡,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且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叶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何谓“罪行极其严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是否极其严重,而且要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极深、人身危险性是否极大。判断犯罪的客观危害是否极其严重,主要看犯罪性质是否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是否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等情节是否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确定犯罪性质的轻重,一是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来确定,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程度通常要重于贪污贿赂等非暴力性犯罪。二是从法律规定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来掌握,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都有死刑条款,但前者限制条件少后者限制条件多,相较之下,一般认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性质比故意伤害罪要严重。三是从法律规定的刑罚轻重幅度来掌握。刑罚规定的幅度小起刑点高的,一般犯罪性质严重,如故意杀人罪,刑罚是从死刑、无期徒刑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小起刑点高,只要不具有情节较轻的条件,起刑点就应在10年以上选择。相反,刑罚规定的幅度大起刑点低的,一般犯罪性质相对较轻。①当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只有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等情节也是极其严重的,犯罪的客观危害才会极其严重。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尽管很多犯罪的性质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