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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转让与赠予税收政策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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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转让与赠予税收政策一览表.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11/1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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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房转让与赠予税收政策一览表由于国家频繁出台政策调控房地产业,尤其是“国五条”出台后,其中运用税收手段抑制投机炒房行为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的特别关注。导致近期咨询住房转让与赠予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特别多,其实,近期对住房转让行为并没有新的税收政策变动,仍沿用着旧的税收政策,“国五条”中提及到的相关个税政策也是重申原有旧政策。为方便了解,本人应博友的要求,再次整理归集相关税收政策并编排成下表,供广大市民及税务干部查阅参考。由于时间仓促,表中内容存在有不足甚至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及时提出指正(表中的×符号表示免税提醒符号,√表示应征税提醒符号)。房屋性质应纳税种及政策依据出处营业税及附加(%全额或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20%或全额依不同时期适用征收率2%~5%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2%或按增值额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印花税契税备注二手商品房转让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免征)指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财税[2009]157号)×(免征)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财税〔2011〕12号)×(免征)指自用5年以上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国税发【2006】108号);√除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应依法按适用税率计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4号)×(免征)指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或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免征)指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销售或购买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其他情形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依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贴花。√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成交价格(赠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交换的为交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减征)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税[2008]137号)。√(减征)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营业税“二转五”政策:2010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政策由原“2年”恢复为“5年”,政策依据为:财税[2009]157号文;非普通住房的界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①,②单套住房套内建筑120㎡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下,③。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住房均为非普通住房。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购房时间的确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