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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1188831 2019/11/1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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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近写的一些文字戴兴利【学科分类】其他【关键词】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自由与女性【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    探寻可能的新路径?——一种公司分立与股权转让相结合的多元组合模式    一俟上述,现存的解决模式——即以股权重组实现项目转让——一般是以存在项目公司为前设的。这就表明,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停建、缓建工程只能寻求较为古老且成本较高的项目直接转让方式而得到补救。但这似乎是一个两难境地,高成本转让与收购造成房地产市场的相对失灵。而若不转让,又只有承担项目工程长期停滞所带来的风险负债,甚至面临破产。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而且详尽分析A公司可能遇到的相关变数,激发了我们探索新型路径与解决模式的原动力。这种“整体性思维”框架与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具有多重面向:一是A公司的现有结构,包括其股权分布状况、现已开发建设的项目进展情况、已经完工并出售的房产状态、二期项目的筹划与实施图景等等。另一个面向,要求我们必须审慎的分析处于前述结构中各方主体的相对位置,与其之间的互涉关系。换言之,要求我们以一种严密的关系性视角,来分析整个项目,以期生发出各方主体的关系性图式与利益背景。最后,一个不可忽视且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面向,是各方当事人的相关目的或意图,它将指引这些结构与关系的适用维度。案件的变数与走向也多与此相关。    随着方法论的不断拓深,逐步推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且案件基本结构与主体间的互涉关系基本清晰的前提下,有两对主要的力量争逐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首先,数家公司联建开发,且统一以A公司的主体资格对外形成法律关系,那么它们对于在建和已建成(包括售出)的项目应有的利益比例如何划分?其核心是划分标准或尺度的问题,更进一步是尺度或标准的合法性问题。其次,二期项目如何能够归属于A公司,在三家公司权义不明的情形下这样主张的具有合法性依据又是什么呢?    结构性的思维框架与关系性的视角再次扩展了我们的理路。既然这些实质性的核心问题互相牵涉,无法在变动其中某个问题的同时,不连带触及到其他几项,也就是说,这些关键要素已经联结成一种网络,只把握其中某项或只在表层予以规制都将无济于事。那么,我们设想将这些互为关联的问题束全部拔出,放在一种结构或者模式当中,利用其关系性的特点,将各个要素予以整体性消解。这样,旧有的问题意识也会随之消失,或者因为脱离框架(背景)而变得不再成为问题了。    公司分立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结构或者框架。众所周知,在公司分立模式当中,有两种可兹选择的方式:一种是“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或者称为存续分立。另一种是,“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一个勿庸置疑的问题是,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必然要进行财产分割。“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至此,我们解决A公司问题的核心规则完全显露。即,选用公司存续分立的模式,通过资产分割手段,将A公司与其他几家公司之间的权义彻底划分明晰,同时将二期工程分割出来,并且一揽子解决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问题。而分割结果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在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