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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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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11/1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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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培训资料(一)一、填空题: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2、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3、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4、凡列入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5、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6、总包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7、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8、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合同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套数和完成时间,进行竣工资料(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工作。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套数,则每个工程竣工资料不得少于两套,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完成时间,项目经理部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组卷归档工作。9、项目专职资料员应熟悉施工资料管理业务和管理规定,经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10、施工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施工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同步。11、施工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各相关责任人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12、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有关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14、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15、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16、分包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17、施工资料分类应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划分。18、建筑工程共分九个分部工程。19、施工资料编号通常情况下,资料编号应7位编号,由分部工程代号(2位)、资料类别编号(2位)和顺序号(3位)组成,每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20、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分项)资料编号应为9位编号。21、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2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制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23、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24、施工资料必须使用原件;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经办人。2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技术部门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栏内由公司技术部经理和公司质量保证部经理签字,或由其授权给相关人员签字。26、业主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