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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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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docx

上传人:diqiuren3210 2019/11/19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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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第二条保险。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第三条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三)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除借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借款本息)。第十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自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保险费第十二条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费的支付优先于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