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盗窃罪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与“扒窃”从普通盗窃中分离出来,对其如何理解与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盗窃情形,寻求其解释的合理性与妥当性。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浅述一下修改后盗窃罪中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的认识及理解,以期准确把握盗窃罪。关键词: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行为犯盗窃罪是一个古老而又常见的罪名。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废除盗窃罪死刑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但是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我们更加关注其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修改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浙江某基层检察院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25日共审结盗窃案件359件679人,之中首次作案时间在2011年5月1日的有134件201人,出去其中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2000元的,单纯依据修订后的新罪状定案的,入户盗窃22人,多次盗窃25人,扒窃7人,携带凶器盗窃0人。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盗窃罪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一、入户盗窃(一)何为“户”何为“户”?空置已经,几年没有人居住的房子是否是“户”?我国刑法理论中研究的“户”主要是源于入户抢劫中的“户”,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263条规定了“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理论界普遍认为“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户”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无明显差异,是刑法保护的同一法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户的定义是这样的:“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综合“户”的字面意思和我国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户”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日常生活性。户是以生活为目的的场所,“以生活为目的场所”是指供家庭生活的起居、饮食、生养、存放财产等活动所用的私人空间,这就要求“户”具有一定的物质实体,包括一定的建筑空间和供居住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设施和设备。2、场所的相对封闭性和排他胜。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人们在户内可以自由地享受自己的生活和自由,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进出自由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窥视,他人未经同意不得入内。3、相对独立性。“户’伪私人所有,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单位,具有相对立性。除按法律规定进行检查、搜查外,任何人未经主人同意,都不得进入户内。4、相对固定性。“户”的物理空间通常都是固定的,难以移动,而且“户”组成人员也是相对固定的,一般是由有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家庭人员组成。5、保障性。“户”可以给人们带来人身、财产的安全感,可以抵御外在的风险和压力,是居民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居民最安全最可靠的归宿。在“户”内,居民身心都处于无压力、很轻松的状态,并享受着“户”所带来的相对的私密和安定的生活。无人居住的住宅是否是“户”,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不应将其认定为“户”,在没有人居住的住宅里,行为人不会侵害到居民的人身权利,最多只是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此时的住宅只是相当于“仓库”行使着储藏功能。有的学者则认为没有人居住的住宅仍然具有“户”的生活性、封闭性、排他性等特征,并不会因为有无人住而改变,应视为“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的《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一文中就讲到,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这类案件的案犯多属于惯犯或职业犯,因此应当严厉打击。[1]这应该是对立法本意的解读。那么进入久无人居住的住宅,对户主的人身安全以及对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的影响远远没有到达有人居住的户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认定行窃者构成盗窃罪为本立法本意。(二)何为入户何为入户?伸手偷户内的物品或者用竹竿等将户内的东西挑到户外再予以盗窃是不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在逻辑上可以划分为“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两个阶段,“入户”是行为人在主观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非法侵入行为,因此“入户”行为也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具备盗窃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入户的行为。对于“入户”的目的非法性本文将不做讨论,主要是讨论“入户”客观方面。以伸入方式入户,即行为人部分身体进入户内或者身体没有进入户内,而是借助某种工具窃取户内财物的行为。如行为人借助一些绳子、竹竿、钩子等,从户内窃取财物。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刑法理论界争议比较大,有些学者认为构成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