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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犯罪新司法解释部分思考.doc.doc

上传人:jactupq736 2016/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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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犯罪新司法解释部分思考.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盗窃犯罪新司法解释部分思考[摘要]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局部地区,盗窃犯罪都占刑事案件总量的较大比重。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对盗窃犯罪适用法律,进行了修改。文章尝试从犯罪数额二元标准、扒窃概念以及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标准等方面讨论新解释对司法的影响。[关键词]盗窃;犯罪数额二元标准;盗窃未遂;犯罪标准新司法解释盗窃是最古老也是最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盗窃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以一基层检察院为例,2010年盗窃案件153件,%;2011年166件,%;2012年204件,%。数字反映,不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局部地区,盗窃犯罪的绝对数量在逐年上升,盗窃犯罪的比重超过了刑事案件总量的五分之一。盗窃犯罪虽然古老,但其刑法意义上的内涵却在不断变化。以我国刑法为例,盗窃犯罪概念经历了1979刑法、1997刑法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三次定义。1979年刑法将盗窃罪概念定义为单纯的数额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强调犯罪数额是构成要件中的必要内容。1997年刑法将盗窃罪概念定义为数额犯、情节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首次将多次盗窃行为确立为盗窃的犯罪构成,在强调数额构成的同时,增加了行为构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概念修改较多,将盗窃犯罪概念定位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三次不同的定义,体现了人们对盗窃罪认识的深入,强化了对财产所有权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盗窃犯罪手段和形式的多样化趋势。在修改盗窃犯罪概念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颁布多部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司法实践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都不同程度丰富和完善了对盗窃罪认识程度和判断标准,为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解释的细化,引用了大量新概念,如何把握和理解这些新概念,存在着较大争议,这些争议的范围,广泛涉及到了罪与非罪。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生效。新解释对盗窃犯罪适用法律,进行了修改。部分降低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拓宽了刑法的打击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新解释对司法的影响:一、犯罪数额二元标准的确立和影响新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盗窃行为,涉案数额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半,即可以盗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殊犯罪“主体”: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特殊手段: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特殊时间、地点、情形: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特殊犯罪对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新解释将盗窃罪数额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