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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11/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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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庆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行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集团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企业管理权限的由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不属于企业管理权限的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责任人在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责任人在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或接受申请人、权力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责任人因违反其他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六条责任主体认定:(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1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权错误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查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行权错误的,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的,追究该领导责任。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或权力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的,个人承担责任。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责任追究:(一)企业中层以下(含中层)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由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中共党员违反的,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2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